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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蔬食产业推广协会 章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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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IPA 国际蔬食产业推广协会 100 台北市中正区信阳街9号5楼
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国际蔬食产业推广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宗旨如下:本会以宣扬实践蔬食抗暖化及绿色蔬食产业环保永续之观念与教育,提升全体国民之健康品质、宣导气候变迁、营造祥和世界,并结合绿色素食产业之团体及个人,架构全球绿色蔬食产业交流发展平台,促进全球蔬食产业团体组织同心合作,繁荣社会,增进世界和谐发展,以及协助维护蔬食产业在各国的基本权益等服务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第四条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监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第五条本会之任务如下:一、 收集与整理与蔬食抗暖化及绿色素食产业相关之资讯与教材,增进全球素食产业交流资源整合服务,创造共荣共用、永续经营环境。二、 研究并推广与蔬食抗暖化及绿色素食产业相关之各项理论与发展。三、 举办相关讲座,探讨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并促进身心灵健康与全民福祉之议题。四、 推广蔬食抗暖化、环境科学与身心灵学整合之健康学问与发展。五、 与国内外蔬食产业合作与交流,共同举办与蔬食抗暖化及绿色产业相关之健康专业教育发展。六、 与国外学术及蔬食产业团体进行学术研究交流,共同举办国际素食论坛活动,促进国民外交。七、 结合产官学研各界资源,推动各项国际素食产业交流合作联谊活动,强化会员竞争能力。八、 接受政府及各界相关委托服务及国内外有关於蔬食抗暖化、绿色素食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相关产业进修训练课程之举办及委办事项..等,与接洽联系事项。  第六条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机关为行政院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下列3种:一、 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填具入会申请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个人会员:1.具有绿色素食产业相关及健康教育相关学术背景及专业证照,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2.具有环境保护、生态农业、食品研发、营养保健等相关学术背景及研究成果,并经理事会审核通 过者。3.从事与蔬食抗暖化、健康教育、环境保护、生态农业等相关事业,或具有相关证照,并经理事会 审核通过者。4.有蔬食抗暖化方面具体成就或著作,经理监事二人推荐,获理事会审核通过者。二、学生会员:各大专院校相关系所,现职学生年满二十岁,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    纳会费后,为学生会员。三、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      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会员权利,并经理事会通过者。第八条会员 ( 会员代表) 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 ( 会员代表 ) 为一权。第九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逾期一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监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会费。 第十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监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 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第十二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第十三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监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一、订定与变更章程。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六、议决财产之处分。七、议决本会之解散。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监事会定之。第十五条本会置理事15人、监事5人,由会员( 会员代表 )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3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监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监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第十六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及理事长之辞职。四、聘免工作人员。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六、其他应执行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监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第十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一、监察理监事会工作之执行。二、审核年度决算。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五、其他应监察事项。第十九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视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 ( 常务监事 ) 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第二十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1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二、因故辞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三、被罢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二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监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责负责事项由理监事会另定之。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监事会另定之。第二十三条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研究中心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监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第二十四条本会得由理监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副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并得设顾问团,聘总顾问一人为团长,并得聘请谘询委员若干人,荣誉理事顾问及谘询委员乃为理事长之客卿,得主动向理事会提供新革意见或被动接受理事长及理事们徵询意见或委托事项,亦得订期举行研讨会,理事长卸任本会得由理监事会聘请为荣誉理事长或荣誉顾问。以上,人士之其聘任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会议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第二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第二十七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 会员代 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 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议决解散之。第二十八条理监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条理事应出席理监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会员大会、理监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一、入会费:学生会员新台币一百元,个人会员新台币五百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二千元,於会员入会    时缴纳。二、常年会费:学生会员新台币二百元,个人会员新台币一千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一万元。三、事业费。四、会员捐款。五、委托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二条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监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监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监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 ( 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 。第三十三条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本会107年8月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107年4月2日台内团字第1071400715号函准予备查。  https://www.ivipa.org/cn/hot_307571.html 国际蔬食产业推广协会 章程 2024-02-06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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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国际蔬食产业推广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宗旨如下:本会以宣扬实践蔬食抗暖化及绿色蔬食产业环保永续之观念与教育,提升全体国民之健康品质、宣导气候变迁、营造祥和世界,并结合绿色素食产业之团体及个人,架构全球绿色蔬食产业交流发展平台,促进全球蔬食产业团体组织同心合作,繁荣社会,增进世界和谐发展,以及协助维护蔬食产业在各国的基本权益等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监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 收集与整理与蔬食抗暖化及绿色素食产业相关之资讯与教材,增进全球素食产业交流资源整合

服务,创造共荣共用、永续经营环境。
二、 研究并推广与蔬食抗暖化及绿色素食产业相关之各项理论与发展。
三、 举办相关讲座,探讨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并促进身心灵健康与全民福祉之议题。
四、 推广蔬食抗暖化、环境科学与身心灵学整合之健康学问与发展。
五、 与国内外蔬食产业合作与交流,共同举办与蔬食抗暖化及绿色产业相关之健康专业教育发展。
六、 与国外学术及蔬食产业团体进行学术研究交流,共同举办国际素食论坛活动,促进国民外交。

七、 结合产官学研各界资源,推动各项国际素食产业交流合作联谊活动,强化会员竞争能力。

八、 接受政府及各界相关委托服务及国内外有关於蔬食抗暖化绿色素食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相关产业进修训练课程之举办及委办事项..与接洽联系事项。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本会之目的事业机关为行政院内政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3种:
一、 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填具入会申请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个人会员:
1.
具有绿色素食产业相关及健康教育相关学术背景及专业证照,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2.
具有环境保护、生态农业、食品研发、营养保健等相关学术背景及研究成果,并经理事会审核通

过者。
3.
从事与蔬食抗暖化、健康教育、环境保护、生态农业等相关事业,或具有相关证照,并经理事会

审核通过者。
4.
有蔬食抗暖化方面具体成就或著作,经理监事二人推荐,获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二、学生会员:各大专院校相关系所,现职学生年满二十岁,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

   纳会费后,为学生会员。
三、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机构或团体,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为  

   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会员权利,并经理事会通过者。

第八条
会员 ( 会员代表) 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 ( 会员代表 ) 为一权。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逾期一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监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会费。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监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 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监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监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15人、监事5人,由会员( 会员代表 )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3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监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监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监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监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视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 ( 常务监事 ) 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1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监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责负责事项由理监事会另定之。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监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研究中心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监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监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副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并得设顾问团,聘总顾问一人为团长,并得聘请谘询委员若干人,荣誉理事顾问及谘询委员乃为理事长之客卿,得主动向理事会提供新革意见或被动接受理事长及理事们徵询意见或委托事项,亦得订期举行研讨会,理事长卸任本会得由理监事会聘请为荣誉理事长或荣誉顾问。以上,人士之其聘任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相同。

»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 会员代 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 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议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监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监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会员大会、理监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学生会员新台币一百元,个人会员新台币五百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二千元,於会员入会    

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学生会员新台币二百元,个人会员新台币一千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一万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监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监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监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 ( 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782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10742日台内团字第1071400715号函准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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